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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复议须知
http://www.wsjcw.com    2009-08-17    办事指南    我要评论(0)
(一)受理部门:政策法规处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4号海南省工商大楼13层
    电话:(0898) 66767992

(二)受理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法规处作为我局法制机构(复议机构),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下述事项向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以及本局机关公开:

    1、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机构不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均视为自收到申请书日起受理。

    2、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构不得拒绝。

    4、申请人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或者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复议机构对本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5、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拟出行政复议决定报局领导审批,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并经局领导批准延长审理的,应当告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并符合规定的,复议机构在拟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拟决定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复议机构在依法拟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没收财物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拟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7、行政复议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8、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海南工商注册代理网  相关专题:办事指南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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