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3万人民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所需资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共同签发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股东提交经原发照机关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6、股东会决议(有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选举委派或聘用内容);
7、董事会决议(不设立董事会的不需提交);
8、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2)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业主签字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注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11、股东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股东会的向外投资决议;股东是全民企业的提交国资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东是集体企业的提交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批的项目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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