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发票发售是指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销售发票,包括售票认定、售票和缴销。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售票认定
售票认定是发票发售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在第一次购票前必须先办理售票认定,确定纳税人的购票名称、购票种类、购票方式、数量限额。售票认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发票主管部门受理决定。售票认定应于受理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办完。
(一)初始认定
1、申请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市、县城区的向办税大厅,乡镇的向税务所申请),填写《发票购领申请表》(FP012),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 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票担保(外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5)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受理
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购票申请,辅导纳税人填写《发票购领申请表》(FP012),核查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和证件齐全合法、表格填写规范的,确认受理并及时报决定环节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资料。如外地用票人办理发票担保的,发票管理岗须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FP067)。
3、决定
决定环节对购票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售票认定决定,并签发《发票购领申请表》(FP012)、《发票购领薄》:发票名称、种类、数量、购票方式。
上述资料中,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印模予以备案,其他证件、资料应将将复印件存档,原件退还。
纳税人售票认定信息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发票领购薄》。
售票认定权限由各直属局确定。
售票认定决定完结后转交受理岗位送达申请人。
(二)售票认定变更
纳税人的售票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办理售票认定变更。售票认定变更程序比照初始售票认定程序。
(三)售票认定的注销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注销其售票认定:
(1)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并由税务机关吊销税务登记证;
(3) 其他须办理注销售票认定的情形。
注销程序比照初始认定程序。注销认定申请可由纳税人提出,也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二、发票发售
1、申请
纳税人凭《发票领购薄》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市、县城区的向办税大厅,乡镇的向税务所申请)。
2、受理售票
发票发售环节受理纳税人的购票申请,在《发票领购薄》确定的范围内发售发票,超出本范围的,需进行售票认定变更。
发售前应先查阅“预警”内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予发售发票,并告知纳税人改正:
(1) 连续两个月(含)以上未纳税申报或未缴纳税款;
(2) 纳税额低于按发票开具金额计算的税款额;
(3) 已注销售票认定;
(4) 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发票发售时,按库存发票号码从小到大依次发售。
3、缴销旧票
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票的纳税人,应对纳税人缴回发票,进行核验。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稽查环节处理。
4、收取工本费
按规定收取售出发票的工本费,并按经费管理办法及时结缴。
5、资料存档
将售票及缴销信息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将资料送资料管理环节存档。
已经有0人评论该文章! 查看所有评论
这里是评论的动作,做发表评论的录入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