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版权声明收藏本站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http://www.wsjcw.com    2011-04-12    工商注册    我要评论(0)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万事捷财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相关专题:工商注册  阅读:
旧一篇:[海口财务查账]财务账户分析查账方法 | 新一篇: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文章评论信息

已经有0人评论该文章! 查看所有评论

这里是评论的动作,做发表评论的录入框

相关信息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