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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名称;
(2)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3)改变经济性质,隶属关系;
(4)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迁移;
(5)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6)改变承包、承租人;
(7)改变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 户(包括开户银行帐号)。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DJ009),涉及税种变更的,同
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8〉,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DJ001-007);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只需提供上述2、3、4项的有关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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