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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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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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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
收费标准 及 收费依据 |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 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 ||
办理依据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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