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税率为10%。
二、基础设施、农业开发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生产性行业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服务性行业
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外商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美元或者二千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金融行业
外资银行、中外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民族自治地区
五指山市等民族自治县(市)利用外资从事基础设施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再投资
境外投资者将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如果投资用于海南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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