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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http://www.wsjcw.com    2009-09-08    税务法规    我要评论(0)

一、一般规定
在海南岛开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或者二千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的税收优惠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可在开业的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选择上述办法后当年发生亏损,其亏损额应先抵顶次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再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三、软件产业单位的税收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
对国有农口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它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边远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海南工商注册代理网  相关专题:税务法规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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