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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2004年6月25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办理程序
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厅审批办窗口提交申请→审批办受理→审核→颁发《进口许可证书》;
申报材料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
4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办理类别: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
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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